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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2004] S.C.J. No. 12."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在加拿大,若著作使用之目的為著作權法允許目的之一,即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或新聞報導等,則可視為是合理使用。如前述所討論,對於著作權法允許的這些目的之解釋不應過於限制,不然會對使用者之權利造成不當限制。法院應客觀評估使用者/被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的真正目的或動機。此外,如聯邦上訴法院所說明,某些著作之使用,即使是著作權法允許之目的,在「合理使用」的程度上也不盡相同;為商業目的所為之研究,比為慈善目的所為之研究,較不屬於合理使用。
起訖頁 1-25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2004] S.C.J. No. 12."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2004] S.C.J. No.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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