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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994)."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詼諧性模仿歌曲源自於希臘文parodeia一字,該字被定義為「與另一首歌相伴相生的詼諧性模仿歌曲」。現代詞典因此將詼諧性模仿歌曲描述為「模仿他人作品之詼諧性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是「模仿他人想法或用語之戲謔性作品」。就著作權法而言,詼諧性模仿歌曲定義的關鍵與戲謔模仿者聲稱其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目的,皆在創作一個利用他人作品以評論該作品的新著作。反之,如果戲謔模仿者的評論與原作品的內容或風格無關,卻只是為了引人注意或不願自行創作而利用原作品的內容,則戲謔模仿者就不具有借用原作品內容的合理性,而其他因素像是詼諧性模仿歌曲的商業性質,就顯得格外不利於戲謔模仿者。因為詼諧性模仿歌曲需要模仿原作品才能表達其對於原作品的戲謔之意,所以戲謔模仿者得以利用其戲謔模仿對象的作品內容,然而諷刺性作品通常不需要藉由模仿原作品就能表達其對於原作品的諷刺之意,因此諷刺性作品通常需要另外提出借用原作品內容的理由。
起訖頁 1-24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994)."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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