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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1988)."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美國憲法第二條的「總統任命權」條款規定如下:美國總統應提名並且經過聯邦參議院的建議與同意後任命美國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美國政府其他官員,其任命手續未經本憲法另行規定者,應以法律定之。但美國國會如認為適當,得以法律將下級官員之任命權授予總統、法官或各{^B37F^}漯齱C
起訖頁 1-21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1988)."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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