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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Pate v. Robinson, 383 U.S. 375 (1966)."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被告Robinson在1959年因為殺害他的普通法妻子Flossie May Ward 被定罪,並且被判處終身監禁。由於被告家境窮困,因此伊利諾州地方法院指派一名公設辯護律師為他辯護。被告辯護律師在審判中承認被告槍殺他的普通法妻子,但是主張被告開槍時是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並且也主張被告沒有足夠的心智能力接受司法審判。在上訴到伊利諾州最高法院時,被告辯護律師質疑伊利諾州地方法院否決他所提出之被告心神喪失和被告沒有足夠的心智能力接受司法審判的這兩點主張,剝奪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增修條文所保障被告享有正當司法程序的權利。伊利諾州最高法院確認被告的定罪判決,認為被告辯護律師並未要求伊利諾州地方法院開庭檢視被告是否有足夠的心智能力接受司法審判,而且被告辯護律師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讓伊利諾州地方法院自行開庭檢視被告是否有足夠的心智能力接受司法審判,也不足以對被告殺害他妻子當時是否心智正常產生合理的懷疑。本庭拒絕受理此案,被告隨後向伊利諾州北區的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也被拒絕。聯邦上訴法院撤銷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認為伊利諾州地方法院不當地匆忙審理,使被告辯護律師無法取得心理醫師的證詞,也無法在法庭上對被告開槍殺害他妻子當時是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以及被告沒有足夠心智能力接受司法審判的這些事實進行更詳盡的陳述。因此聯邦上訴法院將此案發回聯邦地方法院更審,指示聯邦地方法院指派一名公設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並要求聯邦地方法院開庭檢視被告殺害他妻子當時的精神狀態;如果聯邦地方法院認定被告開槍殺害他妻子當時是處於心神喪失的狀態,聯邦地方法院必須在對被告現在的精神狀態做心理檢驗之後釋放被告。聯邦上訴法院也要求聯邦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美國憲法所賦予被告享有正當司法程序的權利是否因伊利諾州地方法院沒有開庭檢視他有否足夠的心智能力接受司法審判而遭受侵害;如果聯邦地方法院認為被告的這項權利遭受侵害,聯邦地方法院必須釋放被告,除非伊利諾州檢方在合理的時間內對被告重新審判。
起訖頁 1-13
刊名 精選文獻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438 U.S. 265 (1978)."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United States v. Jacobsen, 466 U.S. 109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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