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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實務與課稅
作者 陳樹村
中文摘要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以下簡稱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該項明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上評價。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課稅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210 (2012: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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