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行政法不能有統一的法典?行政法典和行政法典化是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不能有統一的法典,這是由行政法、行政乃至國家和社會的規律所决定的。這種規律表明,對於法律制度設計來說,容許性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行政法典化是行政法發展的必然規律,是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需要。推進行政法典化,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範,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需要的,也是可行的。其前提和基礎是堅持“限縮法典說”,摒棄那種將各行政法領域的法規範皆囊括其中來構建所謂統一行政法典的主張和做法。須警惕“立法時機成熟論”的負面影響,尊重行政和行政法的自身規律,聚力於行政作用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組織法等領域某個或者某類行政法規範的整備、統合與協調。行政法治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長期不懈的努力;行政法治建設具有歷史發展性和發展階段性。須致力於建構完整系統的行政法學體系,以為不斷推進的行政法典化提供方向引導和理論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