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算機軟件保護模式的制度選擇,大致經歷了“反專利保護──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和專利權保護”的發展歷程。從近代到現代,專利授權範圍以及專利排除領域的立法規定並無實質性變化,各國專利實踐多採取解釋論立場,通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以及法律規範解釋和司法判例,將包括軟件在內的新技術納入專利客體之中。軟件專利制度形成的法律基礎在於軟件的技術功能與發明專利之間的邏輯聯繫,其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類分軟件的技術思想及其表達,區別思想內容中的抽象算法與具體算法技術方案,明確程序算法的專利性判斷規則,釐清程序算法屬性與方法專利類型的關係。在我國,以《專利法》第2條(可專利主題條款)和第25條(專利排除條款)規定為基礎,通過設定專利審查規則和司法裁判規則,軟件專利保護實現了開放性的制度轉變。面對未來,軟件專利保護有必要在客體地位確認、授權審查標準、信息公開義務、權利保護期限等方面進行改進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