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漢刑事案件裁斷中,辭證是重要的證據形式。作為基本的證據形式,未獲得被告人的供辭,一般情況下不得定罪。為了獲得真實、可靠的供辭,以驗明案情,這一時期已經初步架構了關於供辭的錄取、採信規則。供辭的訊問、記錄,需要遵照程式進行。審錄供辭的過程中,刑訊是允許的,但也需要符合條件,防止酷濫施刑。同時,不輕納供辭,重視使用物證、勘驗結論、證人證言等證據來印證嫌犯供辭的真實性,以求準確判案,此謂''辭、證互印''。在我國當代刑事訴訟程式中,嫌犯的供辭依然是重要的證據形式,如何獲取供辭,以及供辭在審判中的地位,是古今差異所在。秦漢刑事證據制度作為中國本土法文化的一部分,考察其制度化、系統化的過程與成敗得失,對於當代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鑒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