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鍾先生於民國七十年與相戀多年的女友林美麗小姐結婚,民國七十一年兩人有了愛情的結晶。鍾先生為使其妻女生活有保障,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由其妻為要保人,以其子為受益人,向甲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保險契約並於七十二年三月五日正式生效。民國七十四年鍾先生與其妻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其子歸林女監護。嗣鍾先生於民國七十五年六月六日因車禍喪生,其子亦同一意外事件中身受重傷,延至七十五年六月九日死亡,林女悲痛之餘,於七十五年六月十五日向甲人壽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額,甲人壽保險公司卻以下列兩項理由,拒絕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