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移民國家,各民族大熔爐,生活習慣不同,加以是法治國家,所以仰賴法律作為社會生活之重要規範。民間與人交易,習慣上要簽署書面合約,而且往往是定型化契約,內容密密麻麻,不惜有些重復,惟恐疏漏考慮保護未週,將雙方權利義務訂定異常詳盡甚至瑣屑,與我國通常口頭說了就算,不是不訂書面契約,就是訂了書面也只寥寥數條,文字注重精簡,大不相同,複雜程度不可同日而語。有時甚至到了令人覺得匪夷所思的地步。廠商與廠商之間合約更是厚厚一本,有幾十頁之多。律師往往將法院案例列入,以免百密一疏,此種做法好處是當事人雙方之間事先將權利義務訂定得極其明確,如此日後可減少紛爭,且可保全證據,缺點是手續比較複雜,不留心閱讀或欠缺法律知識的人易於吃虧,但優點似多於缺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