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財團法人法自1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所列各款財產運用之限制,對財團法人營運業務影響深遠,尤其對於研究機構財團法人而言,更牽涉到科技專案研發成果運用的法規適用問題。對此法務部曾做出多個解釋,包含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購買股票與持有股票之5%限制不溯既往;各主管機關不得依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6款,訂定違反同條項第5款之許可投資項目;以及財團法人購買股票行為不以現金購買為限,以技術作價取得已設立公司之股票亦屬於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之購買股票行為3等解釋,使研究機構財團法人辦理研發成果技術作價換取股票時,亦將受到前述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及第6款之限制。(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