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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報導
202107 (4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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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電器產品於保固期出現瑕疵,業者應負責
作者
黃俊諺
中文摘要
如電子產品在保固期間內出現經常當機、內建軟體版本與社群通訊軟體等無法相容的瑕疵,可歸責於業者,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及《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視商品瑕疵情形向業者主張解除契約返還款項,或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更換無瑕疵之商品等權利。
起訖頁
10-11
刊名
消費者報導
期數
202107 (483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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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離職,消費者權益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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