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進入破產程序選定清算人後,清算人對於清算完結之認知與事實常有差距,以為將表冊送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向管轄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取得法院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函,即認為已完成清算完結手續,該公司法人人格即已消滅,在未繳清稅款前,即申請註銷欠稅。此舉常經稅務機關以實質審查認定清算程序未合法完結,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法人人格未消滅,因而在稽徵實務上衍生諸多爭議,進而形成大量行政訴訟訟源。常見爭點在於清算人是否已合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且已合法清算完結?本文希藉由案例說明以導引有欠稅公司辦理清算時應有之正確認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