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A君死亡後7日內,其唯一繼承人B君復死亡,B君因無人繼承,其債權人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C君,有關A君死亡時,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業由唯一繼承人B君承受,故遺產管理人C君執行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之職務,辦理被繼承人B君遺產之清算,自包含繼受自A君之遺產及債務。惟B君死亡前尚未辦理被繼承人A君之遺產稅申報,A君之遺產無法繼承登記於B君名下,遺產管理人C君亦無法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對B君債權人等辦理債務清償、遺產交付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