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僅於立法理由為原則性例示說明,而該例示說明難以完全規範各種不同行為態樣之內線交易,故多年來見解分歧,造成內線交易犯罪利得計算無法確定之困境,而有此次提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大法庭於2021年5月19日做出裁定,認定:一、因內線交易之成立,不問行為人是否存有「利用」該消息買賣股票獲利或避損的主觀意圖,故於計算行為人所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時,也不限與內線消息有因果關係為必要,且考量內線交易罪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因此法院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亦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的經濟或非經濟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