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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組織:第四講—立法機關(上)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國家主權雖屬於國民全體,惟國民全體僅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才直接行使國家主權,在一般情況下皆由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機關來行使國家權力,換句話說國家機關之組織與建制乃是一個國家生存發展所不可或缺。現代民主國家依據權力分立之原理,將國家權力分為不同種類,主要為行政、立法與司法(我國再加上考試與監察),再將權力分配給不同機關行使,使其相互制衡,以達到確保人民自由權利之目的。我國憲法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三條(行政)、第六二條(立法)、第七七條(司法)、第八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於憲法原始賦予之權職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
起訖頁 76-89
關鍵詞 立法委員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7 (2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總則:第九講—阻卻違法事由各論(下)
該期刊-下一篇 妨害性自主:第二講—性行為與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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