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之“用益物權”分編在新舊制度取捨上的“變”與“不變”,體現了立法者保守與進取並存的矛盾立場:用益物權種類體系和具體規則構建中對“物權法定”的堅守與緩和並存;引致條款雖欲構建靈活開放的規則體系,但眾多“脫實向虛”和“以虛向實”的條款設計卻適得其反;居住權入法和熱點制度缺失的鮮明對比表現出新舊制度入法標準的模糊和錯位。居住權入法體現了《民法典》的時代作為和保障人民居住需求的人文關懷,但居住權因其權能特徵對以住宅為客體的權利利用體系的衝擊不可避免。為應對此種衝擊,居住權的“得喪變更”規則有待補全且配套政策尚需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則仍以國有建設用地為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本未入法眼。《土地管理法》作為《民法典》的引致對象,雖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問題上亮點突出,但受限於公權主導的現實而難有所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彰顯,仍有待其私權回歸及完整規則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