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規劃體制變革的關係到台灣原住民族自治權與發展權的確保,為避免在體制變革的過程中將與原住民族相關空間規劃體制限縮在小空間尺度的土地使用合法化的範疇,在制度層次上,可透過補充規劃工具以及計畫程序來實踐原住民族的自治權與發展權。在發展權的面向,可透過國土計畫空間分類系統,將最廣義的原住民地區,納入最上層的國土次空間分類(發展密集區與鄉村區),確保不同的部門計畫,能夠以次空間為框架進行整合性的投資,原住民地區的發展方能不再受限於族群事務的部門分工。在自治權的面向,應從計畫程序的參與及同意著手,將原住民族不同尺度的空間發展主體,以規劃的政治程序,從專業程序中區分出來。配合原住民族地域性的主體如部落、區域性的主體如區議會、或更大空間範圍的民族議會或自治區政等的發展進程,與同一空間範圍的空間主體例如縣市及鄉鎮組成共作組織來擬定與確認計畫,避免陷入審查委員會席次多寡的既成框架,同時取得積極回應例如水庫、道路、核廢料場等涉及重大空間意義的計畫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