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的在釐清原住民族森林權的來源、內涵、相關國際公約的規範以及各國的作為。就學理而言,原住民族森林權的來源包括主權、自決權與文化權,而原住民族森林權的內涵則可從範圍、期限、徵收與擁有者等四個層面加以探究。另外,從國際公約與各國作為來看,原住民族的森林權已經有許多完整的保障規範;但是在台灣,儘管『原住民族基本法』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0條),但卻只規範「非營利行為」(第19條),而未提及商業性的行為,與國際潮流仍有相當大的差距,縱使訂有諮詢或是共管機制(第21、22條),仍只是應付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