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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帝國邊疆政策與人權治理之反思──兼論大港口事件之啟示
作者 楊仁煌
中文摘要
緣以聯合國甫自2007年9月13日通過「國際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其內容共46條,明示各國政府應正視該宣言充分尊重各國境內之原住民族人權及各種權利之宗旨,掀起國內原住民族爭取基本人權之風潮,自決、自治是人權之積極行動,是任何一個國家統治組織不能干擾之基本人權。 鑒於自古至今,統治者在邊疆政策與人權治理上一直無法脫離殖民統治模式,依然具濃厚之民族自我中心主義(ethnocentrism)色彩,無法有效落實多元文化觀,缺乏尊重與誠信原則,像愚民、污名、奴化、剝削、邊緣化、無權、文化帝國及暴力之情境到處可見。人權政策之制定不但無視差異(difference-blind),且執行時有偏差,諸多原住民族(國內原住民族之稱呼,1993年憲法增修條文始正式列入條文中),清朝及國民政府其民族政策慣稱邊疆政策,但人權相關公部門(如司法部門)根本無視文化差異致造成違反人權之判決,足證公部門仍未脫離過去之權力傲慢、威權、欺民、施恩之殖民心態。 爭取自治權、土地權、文化權、資源權、自決權、生命財產權等就是人權之內涵,是各民族本應有之人權,像早期之牡丹事件、大港口事件(cepolang事件)、撒奇萊雅與噶瑪蘭聯合抗清之加禮宛(kaliyawan)事件,又稱達固布灣(Takubuwang)事件、太魯閣(Taloko)事件、霧社事件、瑪漏漏(madaudau)事件、七腳川(cikasuan)事件等等,又如鄒族湯英昇、蜂蜜事件、原住民世居土地、平地原住民土地突然變為保留地(限制買賣對象僅以原住民族為主)、公部門與原住民族新夥伴關係協定與再肯認、司法單位無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已通過或存在之事實,竟然會將史實見證人判成偽證人,又如邵(Cau)族、噶瑪蘭(Kavalan)族、太魯閣(Toloko)族、撒奇拉雅(Sakizaya)族,「核定」正名的過程中,處處由國家主導,邵族等族只能在種種不同的政策風向中飄搖,雖然終於被「核定」為原住民族,但整個過程乃國家挾其資源操弄人權之民族定義,似是對原住民族「施恩」(干預),但有損原住民族人權尊嚴之嫌。 綜上所述,民族政策與人權治理,在國內若仍不脫離從前民族自我中心之殖民統治政治文化模式,凡事威權、欺民、愚民、邊緣化、無權、文化帝國主義及暴力等統治態度,要談民族人權或新夥伴關係之落實是不可能的,因此承認、認同民族與文化之多元與差異,貫徹人權之普世價值之治國理念,方是極重要之民族人權政策理念,否則國家人權政策形同奢望,筆者期盼執政者破除殖民統治之政治文化,關注承認、認同、差異概念及理論之認知,使原住民族人權不因文化差異,造成民族人權之損失及缺憾。
起訖頁 65-98
關鍵詞 差異理論民族自我中心主義邊疆政策
刊名 台灣原住民研究論叢  
期數 200806 (3期)
出版單位 台灣原住民教授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出入創作與論述之間的原住民文學健筆:瓦歷斯‧諾幹
該期刊-下一篇 從烏漏到阿棉納納──論大港口事件下烏漏社的失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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