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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學校教育改革之學校行政責任內閣制
作者 廖佳仁
中文摘要
自88年初國民教育法修訂後,服務年滿12年以上的教師終於可以不必經過層層控制的甄試辦法,直接經過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運作而擔任校長職務。這對於終日埋首課堂教學,未能熱衷或參與各項競賽或研習活動爭取甄試積分的優秀教育人員,真是一大激勵。依照現行教育法令規定,凡是想成為國中小學的校長,必須先通過學校主任或校長等教育行政人員的甄試,才能有機會被遴派到各校出任校長,而校長於任期屆滿後,再經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遴派到其它學校擔任校長,因此形成只要通過校長甄試者,永遠都可以擔任校長。
起訖頁 39-41
刊名 師友月刊  
期數 199906 (384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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