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案發生於77年至80年間,主角是臺東縣新港國小庶務組長宋美麗。她原任該校出納組長,負責教職員與學生的營養午餐出納業務。民國80年5月22日及6月10日,審計部花蓮審計室派員赴該校抽查營養午餐帳目,依據教職員繳納營養午餐費資料以及學生繳款單存根聯核算,發現79年度總收入包含利息為新臺幣5,029,077元,扣除帳列已支付款3,791,241元,餘額應為1,237,836元。然而她向會計陳報之帳列收入,僅 4,009,000,漏報1,020,077元。扣除營養午餐戶內存款及保險箱內現金,尚不足711,950元。77年度及78年度也有相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