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工程契約係由業主與承攬人(單一公司)簽訂承攬合約。特殊工程個案或因國內欠缺專業技術(例如潛盾工程、藝術表演中心之音響工程);或因機電系統需要(例如捷運工程),單一國內工程公司欠缺完整施作能力,因此需要數家工程業者以聯合承攬方式得標履約的情形。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同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