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2年10月7日,行政院秘書長台82內字第35370號函,核定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以加強公共工程品質之管理,提升工程建設之品質,建立有效之品質管理系統。針對國內公共工程品管過程缺失,訂定三個層次之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85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91年進而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同年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頒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定期依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修正。三級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