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協定的投資定義普遍比較寬泛以及仲裁庭從整體上對投資進行解讀的情況下,跨境數據可以享受協定項下的待遇和保護。而東道國為保護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等所採取的措施可能會被看作是這種保護的限制,從而引發國際投資仲裁。這樣的緊張關係揭示出明確跨境數據流動在投資協定項下的保護及限度的重要性。與此同時,現有的國際投資協定多針對實體投資而設立,全球經濟的數字化轉型也在理念和技術層面對國際投資法制提出了新的挑戰。為應對這些挑戰,投資協定需要在“內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方面做出調整。除了完善投資協定的實體和程序內容外,也要推動建立一種利益相關者的共識機制。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可以引導有關規則向更加公平的方向發展,並可以積極推動形成一個多邊的跨境數據流動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