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際關係意指政府間的互動關係。就我國而言,府際關係包括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關係以及地方政府間的關係。前者屬於垂直的關係,後者為平行的關係。在1999年地方制度法施行之前,垂直的府際關係,在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已有原則性的規定。不過憲法相關條文並未就平行的地方政府間關係予以規範。1999年1月,地方制度法施行之後,除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的互動關係,仍有憲法層次的條文可為依循,包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甚至鄉鎮市公所間的互動關係,除了依靠地方制度法等法制規範,就必須倚賴地方政府賡續已有的合作經驗,或是創新合作典範,來強化或建立平行的府際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