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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章程記載所營事業之意義
作者 林國全
中文摘要
"九十年修正前之公司法(以下稱「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一般認為本項規範源自英美法系之目的外行為理論。所謂目的外行為理論,簡言之,係謂法人之成立皆有其目的,法律亦僅在此目的範圍內承認其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故法人超越此目的範圍,即無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法人超越其目的範圍之行為,應屬無效。而公司成立之目的即為經營一定之事業,故公司之所營事業應記載於章程,並為公司之應登記事項,並以上述舊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拘束之。"
起訖頁 32-33
關鍵詞 章程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03 (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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