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於主辦工程單位公告各項營繕工程招標等有關事宜之後,從領標、投標、開標到工程決標等這段期間之內,均須由專人負責投標等相關事宜,諸如:購領招標文件及工程設計圖說、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及附近環境、詳細研究工程設計資料及圖說、針對工程資料給予合理之估價、辦妥工程押標金票據、參加工程開標等等。於這段前後僅十天連續且相當緊湊之流程中,投標廠商在不容許出錯之壓力下(如標單標價總額應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正誤植為伍拾萬元,而主辦工程機關未依照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第十七條規定,於有筆誤或有顯著錯誤時,經認為標價顯不合理且有降低品質之虞時,可採取次低標並宣佈次低標得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