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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友月刊
199312 (3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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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之前,請給女性基本人權
作者
陳麗莉
中文摘要
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對於弱勢團體多訂有法案,來保障其權益。如:兒童福利法、青少年福利法,及殘障福利法,為我國重要社會福利法案。然而,還有一為數龐大的弱勢族群,長久以來不但沒有專法保障福利,甚至在民法上還備受歧視與欺壓,那即是佔有人口數二分之一的「女性」。在兩性社會的架構上,女性理當與男性並列,不應視為弱勢族群。然而實際上,女性自古以來即受到許多不平等壓抑。而到了講求人權的現代,女性在法律上仍備受歧視,其身心所受的壓迫,不比其他弱勢團體為低。
起訖頁
16-20
刊名
師友月刊
期數
199312 (318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省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文教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服務‧福利‧懲戒──少福法護少網路
該期刊-下一篇
社會福利與教育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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