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數位經濟產業蓬勃發展,跨國企業從事網路跨境銷售交易多無須在銷售勞務所在地國設立固定營業場所,或僅設立執行微小功能之固定營業場所即可賺取營業利潤,引發侵蝕所得來源國稅基問題,世界各國均積極研議訂定租稅政策及法規因應,以確保稅基。財政部參考國際數位經濟稅制發展趨勢,修正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明確規範外國營利事業之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及合理簡化相關成本費用減除、利潤貢獻程度劃分及報繳所得稅之程序,營造我國公平、合理及簡便之網路交易課稅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