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是政府財政的重要法律之一,亦是政府會計事務處理的重要準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主(會)計人員辦理各項會計事務,均依照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然會計法自民國24年首次制定,歷經數次修正,除民國61年為全文修正公布112條外,其他修正則以單項條文修法居多。立法委員王榮璋、施義芳、江永昌、吳秉叡、陳賴素美等人鑒於現行會計法所規範與會計實務顯有落差,部分過時規定或與其他法律(包括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相衝突,或造成機關間適用疑義,或財務表達方式有礙與國際接軌等,爰於民國108年5月提出會計法相關條文修正之提案,案經立法院一讀、委員會審查、二讀(廣泛討論)、二讀(逐條討論)後,於同年11月5日三讀通過刪除第29條條文;並修正第4、7、10、16、60、65、66、93、95及121條等條文,總統於同年20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0800126581號令公布。茲就修法歷程、後續會計處理的重大變革及相關建議等面向予以說明,供社會大眾對本次會計法修正條文有所瞭解,並達到全民監督政府財政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