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稅捐(Steuern, Tax),在我國,或稱租稅、或稱稅賦註1,於現行法制中,包括憲法與稅捐制定法在內,均未明文加以定義,制憲者與立法者似乎均以其意義為理所當然而逕自將該文字列入規範當中。我國稅法學界,一般則是引用德國1977年制定之「租稅通則」(Abgabenordnung, AO 1977)第3條第1項條文規定:「稱租稅者,謂公法團體,基於獲取收入之目的,對於所有該當給付義務之法律構成要件之人,所課徵之金錢給付,而非屬於特定給付的對價給付;收入得為附帶目的」2,據以說明,我國規範底下所稱之稅捐的意義註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