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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財會人Q&A Vol.44 No.3
作者 財稅法令半月刊稅務諮詢部
中文摘要
一、問:房屋未使用,為什麼還要繳房屋稅?答: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凡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皆為房屋稅之課徵對象,而其適用之稅率,係依房屋實際之使用情形,而空置看似未積極利用,實際上卻是一種消極的使用。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細則,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無使用執照者,按房屋興建用途;無法查得其用途者,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都市計畫區域外使用土地編定種類,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故房屋未使用仍會被課徵房屋稅。
起訖頁 58-58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215 (44:3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該期刊-上一篇 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案例分享——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197號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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