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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出售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作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文摘要
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如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不論盈虧,原則上皆應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完成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惟如交易之房地屬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例如違章建築),因無法至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則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附表),如漏未申報,將遭補稅處罰。
起訖頁 11-12
刊名 財稅法令半月刊  
期數 20210115 (44:1期)
出版單位 臺灣工商稅務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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