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對于我國打擊腐敗犯罪在逃人員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還可以解決被告人因重病、死亡等原因不能出席審判而形成的積案。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相比對潛逃境外的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不僅需要依據國內法,還要考慮和研究相關國家及國際有關法律規定。缺席審判一直備受爭議,主要是缺席審判不可避免地在保護被告人權利方面有所欠缺。為了保障缺席審判的正當性,需要對缺席審判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提供相關的保障措施和補救措施,特別是保障其知情權、辯護權、上訴權和异議權。通過對缺席審判被告人訴訟權利的補救,不僅對逃到境外的涉嫌腐敗犯罪的被告人進行缺席審判是可行的,而且可以擴大適用到境外觸犯我國《刑法》的其他嚴重犯罪的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