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於2020年05月27日撤銷2019年12月19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下稱地院判決),並改為109年度上訴字第749號刑事判決(下稱高院判決),此二判決所涉實體罪行與適用上似未有何特別之處,然因判決所認事實是基於訴訟程序上所提證據,且刑事程序中更強調證據須經合法調查、具備證據能力方得作為裁判基礎,以保障被告之基本權利,故本案偵查機關藉由全球定位系統(即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以下簡稱GPS)追縱器確認行為人所在位置,待適當時機實施搜索而扣得諸多認定犯罪之重要證據,在我國尚未將前揭偵查手段明文的前提下,則該等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厥為重要爭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