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本文簡稱新《證券法》)對證券交易異常條款作出修改,反映出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後立法者對交易異常規制困局的回應。在引發因素上,新《證券法》新增重大技術故障和重大人為差錯,填補了對錯誤交易規制的空白。在處置措施上,新《證券法》新增暫緩交收和取消交易措施,對交易結果不得改變條款設置例外,為交易所應對交易結果重大異常提供依據。在民事責任上,新《證券法》規定了交易所民事責任相對豁免原則,有利于交易所行使自由裁量權,但豁免標準的具體內涵尚需明晰。新《證券法》對證券交易異常的修訂總體值得肯定,但在具體適用上還需出臺細化規定,方能實現對證券交易異常的妥善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