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2007年底受到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施壓下開始約束學術網路的使用,使得部分大學開始規範P2P下載軟體的使用,像是IP的監控,上下載異常流量的管制,教育部針對交換軟體的使用提出了兩點意見,「就經濟層面言,著作權產業將受到重創,就人文層面言,道德、文化素養將日趨沈淪」。(教育部,2007)長期以來,雖然並不成功,著作權在台灣社會以國家道德力量作用著,複雜的資本主義邏輯(如著作權產業是誰?)與文化近用、文化生產權利間的矛盾關係,似乎都在「禁」的氛圍中無法討論,只能實踐,留下的只有抽象的法律原則。今天教育部在特定產業壓力下規範了盜版音樂下載,明天要規範盜版電影,還是盜版電視劇的下載?文字、影音的內容種類何其多,交換軟體的禁止形同文化的檢查制度,如同「重製」本身是複雜的文化作為。本文引介、評論香港電影研究學者彭麗君的專書,希望藉此機會擴充盜版與文化之間關係的討論,用更動態的「文化」論述介入僵化的「國家文化」、「文化素養」、和「文化產業化」的假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