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是各機關於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並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依《檔案法》第2條第3款與第4款規定,檔案分為機關檔案與國家檔案,機關檔案是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即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管理之檔案。如何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之檔案移歸檔案局呢?依《檔案法》第11條及《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2條規定,各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自文件產生之日起屆滿25年者,應於次年移轉檔案局管理,另《檔案法》第14條規定,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件或資料,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檔案局得接受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之。因此,國家檔案之徵集來源包括政府機關及私人或團體,本文係針對檔案局辦理政府機關具永久保存價值之審選作業,以審計部檔案審選實務為例,提供各機關進行計畫性檔案清理作業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