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世紀的第一個十年中,全球人權運動呈現出複雜的形貌。在恐怖主義與金融海嘯衝擊下,人權保障在國家外交政策的地位大受影響;但另方面,從後冷戰時代開展的制度化努力這十年間也漸次開花結果。無論是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新人權公約的簽署,或是區域性人權制度的創設與調整,都是值得注意的成就。在區域層次上,亞洲長期以來缺乏區域性人權保障體系的現象,在2009年東南亞國協人權委員會委員會(ASEAN Intergovernmental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成立後產生變化。由於在地理上與文化上高度斷裂分歧,學界與人權工作者對於亞洲區域人權體系的想像,很早便傾向於採用次區域模式(subregional approach)。1在東南亞成功的跨出了第一步後,下一個出現的次區域安排會在何處,遂成為人權社群所關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