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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河川區域土地與所有權時效取得之客體
作者 陳立夫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七六九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於是,不動產之占有人,得因時效完成,經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後,取得所有權;惟其須具備如下之基本要件:一、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二、經過法定期間;三、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起訖頁 34-35
關鍵詞 河川區域土地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311 (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論載貨證卷的物權效力
該期刊-下一篇 無因管理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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