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數年前時任美國社會學會會長的Professor Douglas Massey 提到美國社會學會之學術倫理守則雖然訂有罰則,但到當時為止,並沒有任何成案,原因在於,學校和研究機構之規則,即足以處理各類違反學術倫理之事例。這些年來,許多學會有志一同的討論如何訂定學術倫理守則。其實學術倫理規範之訂定,在我熟習的社會學圈子裡討論了也有好一陣子,郤沒有太大進展。沒有太大進展,固然有些遺憾,但對有違學術倫理之事例,郤也不是無法處理。例如,最近社會學的三個期刊都在差不多時間內收到一份投稿。相關期刊的編委會在處理了一段時間後,發現是一稿三投。三個期刊主編即不約而同地,明快做出退稿的決定(或許應將之列為不受歡近之人物)。我相信,案例在隱去當事人身份後的公開,以至於學術社群能針對處理過程和結果有所討論,應有助於規範共識的形成。基於前述的信念,我以哀衿勿喜的心情,向大家說明今年學門發生的幾件有違學術倫理的案子的處理情形,部份文字亦刊登在台灣社會學會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