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協議的審理模式問題上,行政法學者、專家和民法學者的思考起點和思維方式有很大差異,行政法學者偏向認為行政合同是關係之訴,主要還是審查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問題,而民法學者固守合同路線,都認為即使走行政訴訟途徑也還是需要考慮合同的特殊性,在行政協議的違法性問題上更是如此。針對指導案例76號提出的具體問題,行政法學者偏向直接指出案件核心是協議中的土地性質條款的解釋問題,而民法學者偏向在相對統一的分析框架下提出和分析問題。行政法和民法專業人士都表現出對對方學科的知識譜系的陌生和困惑,期待更多的對話以達成更深入的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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