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797號解釋以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規範之「寄存送達」為規範核心,該次解釋之題目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II.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III.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