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被繼承人,有其兄乙、弟丙及妹丁為繼承人。甲為貿易商,常出國談生意。甲生前有一棟小套房,值600萬元,因一段時間居住於國外,積欠A稅務機關房屋稅與地價稅共70萬元。又因資金周轉,向B銀行信貸120萬元,屆期未繳納。因買賣契約關係,也欠C商家之貨款90萬元,尚未支付。又向D友人調頭寸30萬元,屆期未償還。甲之小套房,因受地震之破壞受損害不少,甲死亡時,其僅值200萬元,且甲尚有銀行存款30萬元。繼承開始時,甲之繼承人共同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甲之債權人皆依法在報明債權之法定期間內,各報明其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