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立大學王姓教授(下稱「原告」)自民國(下同)97年8月1日起,受聘擔任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101年8月1日升等為教授。後該校(下稱「被告」)接獲教育部所轉之檢舉函,內稱原告歷年發表之論文及專書等著作涉及對其自己的博士論文做微幅修改後投稿出版、抄襲指導研究生的碩論之情況。被告依其校內訂定的「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學術成果舞弊案件處理要點(下稱「舞弊處理要點」)立案調查,依舞弊處理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著作或學術成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將其著作移請客家學院院教評會成立調查小組,該小組函請原告提出書面答辯,並將其著作送請4位原審查人及1位專業學者審查,並依相關意見作成調查報告,決議原告並未違反舞弊處理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