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英達(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 針對今天兩個題目,我簡單回應。首先,談家戶移工是否適用勞基法以及他們是否能適用基本工資的問題。我們先看之前的狀況:可能很少人知道,其實家戶移工曾經適用過勞基法。1997 年 10 月 30 日公告,從第二年的4 月 1 日開始,個人服務業就適用勞基法,但這適用勞基法是一個很短暫的時間。到了 1998 年的 12 月 31 日又公告:次日(也就是 1999 年 1 月 1 日)開始,又把個人服務業當中的家事服務業排除適用了。也就是說,1998 年 4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的這短短 8 個月之內,家戶移工是適用勞基法的。所以既然家戶移工曾經有 8 個月適用過勞基法,那為何後來不行呢?是否真的不行?這都是要講清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