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公司事件,一方面常涉及較複雜之法律及事實關係,訴訟之進行需要較長之時間;另一方面卻又高度需求在短期內能對爭執之法律關係能有一定之規制,否則違法或錯誤之公司運作常導致事後難能糾正,或公司內部因爭議不斷而陷入不確定之狀態。然此類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係以司法機關介入公司治理之核心領域,且以相對簡易之程序處理特別複雜之問題,何種情形下是否適合介入而定暫時狀態處分,頗具爭議。商業事件審理法就此增設若干特別規定,並期能由精熟此類紛爭之裁判者,基於同類型事件處理之長期經驗累積及專業判斷,妥速地進行利益衡量而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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