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在理論與實務上,長期以來爭論不休,見解莫衷一致,更關係到民法與家事事件法上立法論之問題,故實有探討之必要性。本文之研究主題在理論與實務上見解方面,有許多分歧,故其問題點為:上訴人於第二審始提出與被上訴人結婚欠缺結婚之形式要件,系爭婚姻關係不存在之新攻擊防禦方法,故無失權效果,但該見解是否違反審級利益?上訴人未得第三人之同意,擅自在結婚書約上簽署第三人之證人姓名後,即持以辦理結婚登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同居1年7個月許,是否為事實上夫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事先雙方協議書面約定,由被上訴人擔任腹中胎兒之監護人,該約定部分是否具有效力?前開所提之法律問題點亦有比較法可參考,故認有立法論與解釋論上之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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