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物權變動模式有別,實證法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性質及其效力之規定不同,但對權利人的產權保護是一致的:除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外,物權不發生變動。這是立法對無權處分行為之侵權性本質的回應,意味著權利人的產權保護是無權處分法律制度的價值取向。無處分權人是無權處分行為的始作俑者及其動力機制,欲實現權利人的產權保護必先規制無處分權人的無權處分行為。根據經濟學價量反向變動之需求定律,以交易相對人之善意或者惡意賦予無權處分之債權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增加無處分權人的行為成本,遏阻無權處分行為的發生,以實現權利人產權保護之立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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